山西省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9-03 14:47:09 来源:

各市农业农村局,长治、吕梁市农经中心:
      现将《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农经发〔2020〕3号)要求,2020年我省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在抓好临猗县、曲沃县、太谷县、孝义市、长治市上党区5个2019年试点县中期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服务带动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引导其始终为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2.推进规范提升。紧紧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把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3.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联农带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出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4.依法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作用,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确保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目标
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发展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农户入社率明显高于本市和全省平均水平。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明显,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名录库。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开展指导服务活动。
三、试点范围
    天镇县、浑源县、怀仁市、静乐县、宁武县、临县、石楼县、和顺县、灵石县、盂县、壶关县、平顺县、沁水县、大宁县、永和县、芮城县、永济市等17个县(市)。
    四、试点任务
    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三方面12项任务开展试点。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会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带动成员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
3.丰富出资方式。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发展
1.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同区域的农民合作社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发展服务当地主导产业。
  2.推进行业性联合。支持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推进产业链联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1.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
  2.加强示范引领。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每县5-10名县级辅导员、每个乡镇1-2名乡镇辅导员的标准选聘配齐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4.畅通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5.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电商、中国邮政、农信社(农商银行)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为期2年,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试点县政府要重视支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由分管领导、农业农村(农经)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二是发挥县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农业农村(农经)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三是鼓励试点县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2.编制试点方案。实施方案由试点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试点县要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于8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发送电子版。
3.加强工作指导。市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市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于2021年9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 系 人:张康萌
联系电话:0351-8235231
邮    箱:nytzkm@163.com
 
附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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