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通知
2016-01-14 09:22:00 来源:
中生态发字〔2013〕02号
各会员单位:
我会自2010年10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项目,得到质检总局的大力支持。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下,我会组织了全国首批试点产品的 保护评定。2012年9月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文件发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 保护评定机构管理规范》,同时授权我会为评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60号公告)公布了全国第一批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预计年中 将正式举办颁证会,向第一批获证单位颁发证书。
我会有权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现正式开展受理申请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
基本程序为:
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并按照相应规定收取费用。
2.申请人可以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自然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受理申请后上报质检总局;
3.质检总局委托申请人辖区的检验检疫直属局和我会联合预评定;
4.通过预评定的,由检验检疫直属局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申请书、申请资料予以推荐;
5.申请人与我会签订合同,我会组派专家评定组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定、现场评定,并作出评定报告。对通过评定的,上报质检总局予以推荐;
6.质检总局核定后,通过公示,予以注册,颁发证书,准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
7.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促进会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查;
8.证书有效期截至前三个月,获证单位提出是否续展复核。
对于我会会员单位、以及会员推荐的申请方,我会将酌情优惠相关费用。
有关基本情况请登陆我会网站进行了解。
附件:收费办法、合同书、标志图案
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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