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的通知

2015-10-12 15:26:53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工作部署,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 设步伐,全面提升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
  申报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未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可在现有林业专业合作社中择优推荐申报。凡提出申请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登记设立且规范运行2年以上,法人资格明确,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二)组织机构健全。根据《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13〕190号)和本社实际情况制定了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社务公开,接受社 员的监督。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质量监管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 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配备 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账务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内部和林 业主管部门外部双重监督。成员账户健全、准确。
(四)专注服务社员。合作社现有成员达到5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80%以上。设置股权的合作社,农民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 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 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五)社会声誉良好。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六)产业优势明显。以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 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具有区域优势,经营规模显著高于全省(区、市)同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对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备辐射示范 作用。
(七)经营规模较大。入社成员人数高于本省(区、市)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成员出资总额达到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2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拟申报合作社应向所在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1);
2.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3.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注册商标和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负责,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筛选后,经签署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地(市)上报的候选示范社进行审核,并根据所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在有关媒体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示范社申报书”上签署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国家林业局推荐申报,并附合作社申报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方式进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做到公开公正,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地推荐示范社的建议数量。首批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数量为500个。根据各地林业发展状况和合作社建设情况,确定了各省(区、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申报建议数量(见附件2)。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所确定的建议数量进行申报,宁缺勿滥。2014年已被我局等9部委评定为“全国农民 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范围。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请于2015年10月25日前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我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1.“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以及要求合作社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
2.合作社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
3.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
(四)附件电子版请自行到http://lygg.forestry.gov.cn/(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网站)“政务公开”栏下载。
(五)组织抽查及确认。对通过初审的示范社,我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抽查,并按程序进行确定、媒体公示,公布结果。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孙友  何铭涛
电  话:010—84239374 
邮  箱:lgshzzz@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3.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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