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2014-06-23 09:40:44 来源: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市属控股公司:

  按照工信部和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4]70号)要求,现征集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的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附件)。

  (三)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或市属控股公司出具的项目推荐函。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属控股公司按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请于2014年6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纸质材料五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四份)报送至我委节能环保处512室。

  联系人:节能环保处  胡倩,57587566

      规划布局处  刘维亮,57587527

  附件:XX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7日

附件:xx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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