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2014-04-28 15:44:07 来源:

 工信厅联节[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材料三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纸质文件)。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罗晓丽

电 话:010-6820533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刘毅飞

电 话:010-6855287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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