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02-20 16:15: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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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战略,本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壮大县域经济、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我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引导我区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和集群化发展。专项资金将向小微企业倾斜。对非公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筛选项目。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要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报项目时提交承诺书。
三、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工〔2012〕87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即:可研报告、环评报告、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设备购置表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财政局负责审查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票据、贷款合同等有关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补助,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已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报。
五、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凡涉及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由中介机构(也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询证,严禁让项目单位或旗县代办)向贷款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贷款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及性质、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内容),在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随同项目评审意见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六、以前年度已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已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新项目的,必须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验收,经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新项目。
七、申报项目名额分配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105个。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70个。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6个,兴安盟、乌海市、阿拉善盟4个;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个。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35个。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3个,兴安盟、乌海市、阿拉善盟2个;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个。
3.专利补助项目,每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1个。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48个。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18个。赤峰市3个,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2个,兴安盟、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1个。本次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15个。包头市2个,其它盟市和计划单列市1个。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15个。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2个,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1个。其中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
(三)以上名额各盟市不得在不同类别中自行调剂。凡自行调剂项目的盟市,自治区均不予受理,同时核减下一年度20%的申报名额。
(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盟市上报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申请资金额度、项目数占全部项目申请资金额度和项目数的比重不低于80%。凡低于80%的盟市,核减下一年度20%的申报名额。
(五)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自治区各级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可组织本园区内的企业,向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各盟市要及时受理辖区内开发区提出的申请,统一纳入项目库进行初审,对由园区组织申报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盟市要择优推荐。
(六)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的项目中除专利补助项目和信息化应用项目外,其它项目均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附可研报告。
八、纸质材料须按规定的内容和顺序附加目录后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和便携夹),书脊上端注明项目名称,下端注明内蒙古和盟市名称(如: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各盟市须将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版汇总到一张光盘后上报(DVD、CD均可)。
九、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的方式,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以联合发文的方式于2013年6月14日前将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以及所报项目的纸质材料、电子文本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各一份)。逾期申报或超数量报送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须一次性报齐,中途不得补充和更换。
十、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廉政信息反馈专线公布如下:
自治区纪委派驻联合纪检一组
电话:0471-4826458
电子邮箱:jjyzjcs@126.com
自治区纪委派驻财政厅纪检组
电话:0471-4192363
十一、请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smezj.sme.gov.cn/),下载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和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认真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组织企业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和项目资料。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方式
中小微企业项目联系人:葛胜敏
联系电话:0471-4826461、传真:0471-4824952
电子邮箱:nmgzxj@126.com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4826485、传真:0471-4825181
电子邮箱:fzghc123@126.com
服务项目联系人:马国银
联系电话(传真):0471-4826514
电子邮箱:nmgzxjfwtxc@sina.cn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赵炳友
联系电话(传真):0471-4192193
电子邮箱通过财政内网传输。
  
 
 
 
                                              2013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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