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5-28 11:13: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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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财农〔2013〕1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2013年度项目请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 97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 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以提升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满足渔业产业需求为导向,推动政产学研用、海渔科教企紧密合作,支持产业提升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的关键、共 性技术前期性研究;围绕我省渔业产业发展主要环节,强化生产技术的集成与配套,加强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科技成果的熟化与转化,增强科技创新对海洋经济 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海洋与渔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应用的行政、科研、推广单位及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养殖大户。
  第四条 主要扶持内容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主要扶持内容:围绕渔业主导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以渔业主导品种关键技术成果中试转化和示范推广应用为重点,实施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成 果转化工程。重点推进水产养殖良种规范化繁育技术、设施养殖和生态养殖装备和技术、环境友好型海洋捕捞装备和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海洋新兴产业新型 技术、设施装备技术等领域的技术转化与推广应用;支持新技术模式、新品种、新装备和新产品的集成创新、中试熟化和示范推广;支持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中试基 地的建设;支持开展现有成果分类筛选,强化成果中试、集成,完善成果转化应用链,着力解决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问题。
  资金使用范围: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原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加工费、咨询费、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小型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等。
  (二)渔业科技入户和示范推广
  主要扶持内容:在全省渔业重点县(市、区)深入开展科技入户,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为重点,依托基层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各科研单位,创新建 立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与奖励挂钩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构建“专家组+试验示范基地+推广人员+科技示范户+广大渔农民”的新型推广服务模式。支持项 目县开展渔技推广补助、科技示范补助等工作,推动科技进村入户,转化落地,解决技术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
  资金使用范围: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费(包括技术人员的交通、通讯、印刷、咨询费、劳务费等),渔业科技示范费(包括购买水产苗种、渔药、饲料、水质调控剂、试验设施等物资及组织展示活动补贴,信息服务费),开展技术培训的有关费用。
  (三)海洋与渔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
  主要扶持内容:针对海洋与渔业发展存在的公共性、基础性问题,以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为重点,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重大协作 项目。按照“系统研究、稳定支持”的原则,选择相关重点专题,总体设计,分年实施。支持建立由科研、推广和企业等组成的专题协作团队,开展对制约海洋与渔 业发展各个重点环节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推动形成支撑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产业技术体系。重点支持品种培育、健康养殖、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疫病防控、渔 业装备、市场预警以及海洋、海岛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为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纯理论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
  资金使用范围: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支持产学研结合开展以主导产业主要品种为重点的良种、新品种的应用与示 范;设施养殖、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示范与应用及中试基地建设;精深加工技术及产品开发和海洋新兴产业技术开发。由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养殖大 户承担的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渔业科技入户和示范推广: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配套开展基层渔技推广改革与发展补助项目。用于支持项目县开展渔技推广、科技示范和基层渔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每个项目县安排省以上补助资金30-50万元。
  (三)海洋与渔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海洋与渔业科技重大协作项目。分重点协作项目和一般协作项目两种类型,重点协作项目主要支持海洋与 渔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应用,根据研发内容、环节不同,每个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一般协作项目主要支持行业管理和服务重点领域关键技术 开发应用,根据研发内容、领域不同,每个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保持项目稳定性和实施成效,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上要在1年之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申报材料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益分析。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 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下一年度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一式3份,交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 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交省财政厅1份。
  省级以上单位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后1个月内,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计划任务执行。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另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 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或者委托有关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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