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3-05-28 11:12: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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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经信园区〔2013〕2号
 
  各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区县(自治县)经信委: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3〕325号)的要求,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二、申报范围
  原则上为已评为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
  三、申报类型
  主要包括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等六大行业和领域。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按照工信部《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规简函〔2009〕266号)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请示(含园区现状分析、申报理由、基地规划等内容);
  2.申报主体为市级工业园区的,需提供区县经信委初审推荐文件(国家级开发区及市管开发区可忽略此项);
  3.《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申报表(可在工信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军民结合、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申报条件及表格形式请参照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1〕450号)的有关要求;
  4.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材料要求。
  1.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含5方面内容)和附件材料(可选)按照上述顺序,加装封面和目录后分别装订成册。采用标准A4纸张规格,一般双面印刷,左边装订。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2.格式要求。
  报送材料封面及有关内容的排版格式参见工信规简函〔2009〕266号文件要求。
  (四)数量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电子版2份。其中,电子版需用pdf格式存储,用光盘报送。
  五、初审和推荐
  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选择2个创建单位,于6月30日前推荐至工信部审核。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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