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03-29 09:52: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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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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