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2-09-04 10:48:28 来源:

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级科研单位控股企业 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专业编制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产业发展规划、资金申请报告),咨询电话:400-001-2230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级相关金融机构,省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的通知》(苏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省政府决定实施的《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2012-2015)》,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现将组织申报2012年度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之间新设金融机构补贴: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全国总部性或国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省级各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在苏北5市、苏中3市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海开发的信贷支持。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在完成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对2011年度各银行金融机构向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的新增贷款,按0.3‰给予奖励(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之间签署的使用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可以显著提高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利息补贴,主要扶持列入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2012-2015)的重点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四)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之间签署的使用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建设的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设计、商贸会展、文化教育、节能和环境服务、旅游健康和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等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重点项目利息补贴,扶持列入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2012-2015)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模式创新项目。

  (五)上市融资补贴:对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之间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服务业企业,按上市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已经享受补贴的金融机构和贴息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新设金融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并已正式开业。

  (二)新增信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行为单位,2011年度投向沿海三市的新增总贷款占其全部新增总贷款的比重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沿海三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

  (三)利息补贴的服务业项目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苏发改服务发【2010】1187号),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贷款合同完备并已实际发放,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四)上市融资补贴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苏发改服务发【2010】1187号)。

  三、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新设金融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3.新设金融机构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交房屋买卖契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新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实际进度、经济效益分析等)

  2.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文件;

  4.地方政府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

  5.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贷款明细表;

  7.项目贷款合同、借据等原始资料(项目贷款合同可用复印件,银行借据要求对原件拍照以后打印清晰,凡照片件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借据);

  8.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截止2012年6月底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上市融资的服务业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市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市后);

  4.上市相关费用明细表。

  (四)沿海三市新增信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级分行及沿海三市分行2011年度财务报表;

  2.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沿海地区贷款投放情况表(2011年度)。

  以上申报单位还须提供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对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声明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申报。县级项目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一扎口上报。

  (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行、金融办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根据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三)按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行业进行分类(新设金融机构类、集聚区类、重点项目类、重点企业创新类、上市融资服务业企业类、沿海三市新增信贷奖励类)。

  (四)项目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1式2份,随文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的专项引导资金汇总表、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沿海三市贷款投向情况表(见附件1、2、3)。

  (五)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9月7日。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孙昌民  025-83672010   

                                              李兴华  025-83672001

  省财政厅金融处:            叶  松  025-83633115

                                              储  敏  025-83633704

  附件:1.2012年XX市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汇总表 

              2.2012年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沿海三市贷款投放情况表(2011年度)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度金融引导资金附件表公示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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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于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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