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

2012-08-17 15:3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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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把加大力度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作为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支持就业创业,近日,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采取多项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进行扶持,主要措施是:
   一、对创办微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者(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下同),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人均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与此同时,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的,可由财政按规定额度和比例予以贴息。
   二、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毕业三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微型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对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并继续为其代缴相应期限的医疗保险费。
   低保对象首次创业,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有创业培训愿望和已经创办微型企业一年内的创业者,可免费参加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培训一天不超过180元、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微型企业不仅可以领到政府发放的“培训券”,实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直补”。还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支持购买和使用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创业指导服务等社会化服务。
   五、省、市、县(市、区)均设立创业资金,用于创办微型企业奖励、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指导服务、购买社会化创业服务等。资金专项列支,足额拨付。凡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从业人员、产品生产规模或服务项目规模的微型企业,可得到创业资金奖励。
   六、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一次性入驻微型企业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可获得每个实体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建设补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也可以得到场地租赁、管理服务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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