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和2013年项目支持重点的通知

2012-06-14 15:24: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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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1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现就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和2013年项目支持重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项目申报工作

(一)支持重点

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以下服务业务项目:

1.培训服务

(1)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转型升级培训;

(2)财务、生产、质量、战略、人力资源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

(3)创业知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企业信息化培训;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提升培训。

2.信息服务

(1)政策、人才招聘、产学研合作、投融资等信息的采集、发布、对接以及咨询服务等;

(2)中小企业运营信息采集和监测分析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2)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且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3)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突出,业绩良好。

(4)申请培训服务项目的机构,应是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培训机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的服务项目,按委托协议予以支持。2011年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1.培训服务项目。根据培训人数、课时、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2.信息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量和服务成效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申报

1.地方所属服务机构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所属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2.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考评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机构对中央所属服务机构申报项目进行考评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除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培训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各不超过2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不超过1家。

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推荐意见、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推荐服务机构的项目申请资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

中央所属服务机构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申请资料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抄报财政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

(五)项目管理

1.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支持重点,推荐意见须说明对项目考评的方法和结果,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申报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cgh@sme.gov.cn。

3.申报项目的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服务业务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二、2013年项目支持重点

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重点支持:

列入中央或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计划,服务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政策和管理咨询服务、各类服务对接等信息服务业务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机构数量不超过6家,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3家。

附件:1.项目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服务业务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

4.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汇总表

6.信息服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19,68205322)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部内: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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