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6-14 11:46: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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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规发〔201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有效推动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的编制问题

(一)编制时限要求。新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在准予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改变经营范围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在准予改变经营范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

(二)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规划(咨询)单位编制或修编。

非林业专业的工程规划(咨询)单位承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的,应当有不少于2名的林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参加。

(三)编制程序要求。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所在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总体规划可能对森林公园内其他单位、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限制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关于规划的报送问题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规(计)字文上报我局。需上报的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件(含规划文本、相关图件和附件)纸质版5份和电子版。

三、关于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文字部分为主体。

(二)规划的附表,包括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评价表、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表、森林公园建设项目表、森林公园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森林公园投资估算表等。

(三)规划的附图,包括森林公园区位图、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森林公园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图、森林公园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森林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森林公园服务设施规划图、森林公园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等。

(四)规划的附件,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报告,当地规范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及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国家林业局对设立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切实督促和指导各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保证规划高质量、按时上报。

(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

(三)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结合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突出保护,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规划面积和范围应当与批复文件一致。

(四)长期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审批时间已超过20年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在本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高述超

电话:010—84238499 邮箱:gaoshuchao@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许晶

电话:010—84238808 邮箱:xujing@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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