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做好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2年度项目启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6-08 15:28: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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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训局: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2年度项目立项和任务书签订工作已顺利完成。为做好项目的启动工作和组织实施,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认真做好项目启动和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对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工作进度、重大事项调整变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项目的规范化实施。

同时,要督促2012年度新立项目尽快启动实施。各项目组要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专家组,并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暨专家组会议,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实施。

2. 实行项目专家组制度。

重点项目须按照要求(附件1)成立专家组。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高度重视专家组的学术咨询指导作用,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

3. 实行项目年度汇报和中期检查制度。

为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督促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上年度的工作进展总结报告。

同时,我司将对实施周期为5年的重点项目采取3+2的资助和管理模式,在项目执行的第3年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任务、中止执行或者调整任务。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认真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如期开展工作。

4. 项目任务重大事项调整要依程序报批。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变更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延期验收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须在征求专家组及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基础研究司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须在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程序如实汇报并报批。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受理上述重大事项调整的申请,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5. 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严格按照《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见附件2)等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书确定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依据434号文件中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在发生调整事项时,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申请;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受理有关申请。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特别是违规增加不得调增的科目支出或违规向非项目合作单位(以项目预算书中“承担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明确的合作单位为准)拨付项目经费。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等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加强宣传和科普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成果的宣传和科普工作,认真总结项目阶段性成果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项目影响,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请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所有新立项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联 系 人:张 军 陈文君
联系电话:010-58881556



附件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重点项目成立专家组有关要求
??2: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研究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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