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工作的通知

2012-05-31 17:19: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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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2]72号)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赣财教[2012]72号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金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省财政厅政府网站(www.jxf.gov.cn)首页“在线服务”的“下载专区”下载“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公司)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正式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申请出口奖励的,参照《关于做好文化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应高度重视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严格要求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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