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备选城市的通知

2012-04-25 09:59: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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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于2011年选择部分城市(区)组织开展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及《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决定继续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设区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进行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优先。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减少产生量;开展餐饮业分类存放、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二、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要求,推荐地级以上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作为备选城市(区)(限报1个)。推荐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机制。
  (二)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已建设或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技术工艺路线成熟,资源化产品投入产出效益较好,质量安全可靠。
  三、申报材料
  (一)联合推荐文件: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需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意见)。
  (二)现有工作基础:包括推荐城市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资源化项目建设情况;采取的政策机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开展试点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要突出强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技术工艺路线、资源化产品及其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源化项目立项批复、土地预审、环评批复、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法规、规章和支持性政策文件等。
  四、程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及推荐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附件:推荐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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