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4-09 14:04: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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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津中小企〔2011〕112
 津财农联〔2011〕143
 
关于印发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郊县工业技术改造贴息政策已连续三年列入天津市促进经济增长30条措施之一,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该项技改贴息政策的实施,对我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推动和工业企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现有技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使之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我们结合近几年郊县工业发展的实际和技改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贷款市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津农委〔2007〕31号、津财农联〔2007〕18号)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附件: 
天  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九届十中全会精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郊县工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壮大区县经济实力,全力推进各区县加快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对《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贷款市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条 扶持范围是涉农区县工业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节约成本,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 扶持条件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扶持方式分为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项目购置设备给予补贴。项目申报只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
第四条 贷款贴息比率为项目已落实贷款数额的4%,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设备补贴比率参照贴息比例执行。贷款贴息或设备补贴金额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
条 申报技改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誉和纳税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在行政许可部门登记(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书。
(四)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须由借款银行出具证明(原件)。
(五)设备补贴项目提供设备购置清单、设备订购合同、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条 申请郊县工业技改扶持资金的企业直接登陆“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进行项目申报。内容要真实、完整、具体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指导企业积极进行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评审,确定其符合条件后,填写评审表(附件2),由参加评审人员签字、加盖两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1套。
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复审核对,并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扶持资金计划。
条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计划的贴息项目的利息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由区县两部门联合行文,附结息汇总表、借款凭证和利息结算单(复印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1套。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贷款利息结算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一条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每年1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项目原定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对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将收回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有关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扶持资金。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废止。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贷款市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津农委〔2007〕31号、津财农联〔200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天津市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表
3.天津市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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