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2012-04-06 11:12:38 来源:

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级科研单位控股企业 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专业编制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产业发展规划、资金申请报告),咨询电话:400-001-2230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做好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组织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推荐2012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需经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荐(三家任意一家推荐均可),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通知中的要求和重点,对于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商业计划书,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组织推荐企业申报,于2012年5月底、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有关单位(发改系统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财政系统报送至市财政局经建一处)。申报材料包括:

  (一)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推荐文件。

  (二)商业计划书及附件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四、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优秀企业,获得推荐的企业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申报(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申报系统”)。

  五、各推荐单位可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恕不接待项目申报企业的单独汇报。

  六、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做好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组织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2.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张 涛; 联系电话:66415588-0206。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宋其龙;联系电话:88549928。)

  

  

  附件1:

  关于做好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组织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财政厅(局)经建处,相关受托管理机构: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是财政资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手段。为更好服务于高技术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建[2007]953号)要求,将组织推荐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作为长期工作,持续开展。

  二、2011年请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484号)关于投资重点、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组织项目推荐工作。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除投资申报和管理程序确需调整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通知以外,以后年度不再发布年度项目公告,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2: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确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发布年度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

  三、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单位应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需备案或核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有两种推荐方式: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五、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要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初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组织申报。

  六、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本机构已经投资或已经决定投资的项目进行筛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同时附本机构已投资项目的股权证明或投资协议。

  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对于产品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已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已开始进入小试、中试、临床阶段;

  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项目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预期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八、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公司介绍、管理团队和能力、产品或服务、技术来源、市场分析、项目运作计划、财务与成本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同意投资参股的决议;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项目单位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现有股权结构;

  (五)项目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

  (六)项目所需的其它投资来源;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所附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包括投资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拟支持的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受托管理机构。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中,如发现项目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对项目的调整建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后,将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批复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确定国家投资额度,确认项目的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投资协议等。批复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计划。国家安排资金可一次承诺,并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分期到位。

  十四、国家资金在被投资企业中原则上不控股。

  十五、对于已经安排国家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追加国家创业风险投资的申请,但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评估审批。

  十六、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辅导,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将上半年和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对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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