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03-15 10:4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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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粮食局:

《2012年河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省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2012年河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确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好的精神状态、好的工作作风,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一、搞好粮油库存检查,夯实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按照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清查我省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储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检查,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继续做好油脂库存检查。巩固2011年全国油脂库存检查工作成果,摸清油脂库存底数,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油脂库存管理规范化和检查工作常态化。

二、抓好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确保粮食购销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对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小麦最低收购价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既不得压级压价损害种粮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扰乱收购秩序,防止出现“转圈粮”等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不走样。

加强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加大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力度,确保竞价销售的粮食按照交易规则和政策要求及时出库。严肃查处销售出库中设置障碍阻挠拖延出库、额外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加强地方各级储备粮库存监管。落实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除按计划进行例行检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库存管理的问题,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强化地方储备粮轮换监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轮换计划,明确专人和责任,从陈粮出库到新粮入库,对轮换工作实行全程监管。保证承储企业按照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完成轮换任务。坚决防止应轮未轮、未轮报轮和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轮换入库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和粮食收购市场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严格粮食收购准入门槛。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加大对粮食经纪人粮食收购活动的检查力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开展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行最低库存量等义务情况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检查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及时性,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拒报统计报表和不提供真实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检查指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证粮食市场稳定。

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检查。按照《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备案或备案情况不真实等违规行为,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网点、运输条件、供应网点,以及应急设施建设、维护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提高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开展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和粮食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和诚信评价体系。在前几年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调查建档的基础上,今年进行完善提高。所有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将辖区内的粮油经营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企业的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五、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真受理举报。主动接受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和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关注网络等媒体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的受理工作,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每个设区市年内至少查办4件涉粮违法案件。

规范案件查办程序。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做到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建立案件回访、反馈、沟通联系制度,排除对立情绪,增强相互理解,实现查教查纠结合。坚持惩防并举,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加强管理、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涉及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案件给予重点查处。对涉粮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剖析典型案例,探索发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用于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案件督办、催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做到案件及时查结,避免久拖不结。

六、加强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继续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健全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认真分析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的制约因素,重点加强对粮食局未单独设立或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的督促指导。加强检查执法车辆及检查工具配备。

开展粮食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审核管理办法》,命名一批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促进全省整体工作水平提高。

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抓好执法实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建立粮食监督检查人才库。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业国家级人才库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建立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业人才库,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围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召开专题会议、现场交流会,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报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各设区市粮食局每月至少向省局报送2份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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