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0-21 15:50:06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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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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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科协: 为深入推进我省城区科普工作的开展,提高城镇劳动人口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更好地服务全省城市化发展大局,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在全省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劳动人口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推动城区科普工作的深入开展,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为规范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专款专用、分级负责、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评选出的社区示范性科普活动、社区综合性科普设施、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和社区科普共建先进单位,为其更好地开展社区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科协、省财政厅对评选确定为省级社区示范性科普活动、社区综合性科普设施、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各奖补5万,社区科普共建先进单位奖补3万。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开展新的科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媒体宣传费、活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所发生的聘请师资的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媒体宣传费是指开展新闻宣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活动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是指开展科普活动过程中占用别处场地或使用别人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社区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 (一)申报社区和单位在所在区(县)科协指导下,填写《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科协和省财政部门对《预算表》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专项资金购买或制作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获得“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获奖典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一)获奖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区(县)科协办理报账。 (二)区(县)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县)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专项资金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报账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获奖单位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在报省财政厅、省科协核实批准后,区(县)科协可将剩余资金用于其它社区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科协应加强对本地“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并撰写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总结报告,在下年度推荐项目时一并报省财政厅、省科协。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科协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 附件: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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