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1-10-11 11:25:54 来源:

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级科研单位控股企业 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专业编制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产业发展规划、资金申请报告),咨询电话:400-001-2230

冀财企[2011]90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于201199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财企[2011]228号附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两份)、省商务厅(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联系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311-66651018,省商务厅财务处,电话:0311-87909631,省商务厅外经处,电话:0311-87909332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必备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71日至1231日之间认定;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12月底,通过服务平台派出在外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二)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三)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71日至1231日间,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1915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省(区、市)的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2131日前,将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外派劳务市场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财政部商务部 

二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下载附件1:image0015562555555.jpg

分享到:
转载保留网址链接http://www.gjzjsb.org/2011/1011/2031.html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版权声明 ||最新文件

Copy © 国家资金申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楼 一楼    联系电话: 010 - 62136011      Email: gjzjsb@163.com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业生态旅游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家庭农场(国际)联盟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通用网址:国家资金申报网 版权所有:国家资金申报网
 

本站关键字: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京ICP证11098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