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1-10-11 10:53: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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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局(农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增加投入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数量大幅增加,管理的要求越来越严,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从总体上看,经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多年努力,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 “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 配套资金不落实,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违规挤占挪用,建成后运行情况不理想、效益不高等问题仍时有发生。随着国家项目管理力度的逐步加大,管理法规的日趋完善,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一步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解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对此,各级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抓项目管理就是抓投资建设、抓项目管理就是抓投资效益、抓项目管理就是抓投资安全”的理念,切实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争取农业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统筹,协同推进,努力推动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

  (一)监管依据与原则。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协调、业务归口、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监管职责与分工。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验收工作,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意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验收方案,根据需要适时对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布置与协调项目整改工作,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厅有关业务处(局、站)是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权限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及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局领导作为本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与验收工作,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负责提出整改方案,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配合省厅做好对本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验收权限与程序。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与程序如下:

  竣工验收权限: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市县项目,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厅有关业务处(局、站)牵头、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参与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及厅直或省直单位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农村沼气项目和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限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申请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市县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审核后以“计”字号文报厅有关业务处(局、站)申请竣工验收,同时抄送厅发展计划处;中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审核后以“计”字号文报厅发展计划处申请竣工验收,厅直或省直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报厅发展计划处申请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后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申请竣工验收。对已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权限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要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厅发展计划处,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在以“计”字号文报厅发展计划处的同时,还要抄送厅有关业务处(局、站)。厅发展计划处要及时将各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要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三、强化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一)坚持“四制”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四制”管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后续运营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二)实行举报问责制度。为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厅将设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举报电话0371-65918806,并在河南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专门受理群众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处问责,直至责任追究。

  (三)建立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和厅有关业务处(局、站)年初要制定年度项目监管工作计划,同时,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提前半年制定项目竣工预验收计划,并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和厅有关业务处(局、站)要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报送本市(县)或本单位上月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统计表,并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监督检查报告和竣工验收进度报告,实现项目全程化管理。

  (四)实行进度排名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省厅将结合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和厅有关业务处(局、站)报送的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和按规定程序办理的项目变更报批文件,重点考核各地的项目投资完成率、工程完工率、设备采购完成率、项目(地点、内容)变更率等指标,每月对各地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比较、排名,每季度在全省通报一次排名情况,对连续六个月上述指标排名后3位或超过半年尚未落实项目建设地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省厅将每半年向当地政府通报一次。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和厅有关业务处(局、站)每月要报送一次项目建设信息材料,每年要报送1—2个项目建设方面的正面典型材料,切实做到农业项目建设月月有信息,季季有通报,年年有典型。省厅将把项目信息材料和进度报表报送情况作为年度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探索建后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三分建,七分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积极探索项目建后运行管护的有效模式,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措施

  (一)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农业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省厅重点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及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管理科室负责组织本地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农业部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及项目县抽查结果和项目单位自查结果要及时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和厅有关业务处(局、站),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监管责任人的监管失察责任。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予以撤销,并收回已下达投资;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项目。鼓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市县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优先申报项目等鼓励。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要高度重视项目管理队伍建设,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政策、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专职人员,充实项目管理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从工作手段、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计划、财务、工程等管理人员及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切实提高管理队伍和建设人员素质。厅发展计划处每年至少要组织举办1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培训班;厅有关业务处(局、站)每年也要组织举办1—2次相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业务技术管理培训班;各省辖市、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及项目县每年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农业部和省厅举办的各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培训,争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务、工程等管理人员及项目法定代表人每年都能培训一遍。

  六、加强沟通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横向沟通协调。要主动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让有关部门了解农业基础的薄弱性、农业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争取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发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到“请进来”,主动邀请这些部门参与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防患于未然。对政府、媒体,要做到“送出去”,主动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做法和正面典型向政府汇报,向媒体通报,向社会宣传。

  (二)做好向上汇报沟通。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汇报沟通,让上级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困难,争取得到具体的指导和支持,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功能发挥。

  (三)开展对下上门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上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强化工作调研,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困难,开展现场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加大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要深入基层做好群众工作,通过访问、信息公开、积极宣传、及时沟通等方式,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实惠,争取广泛的支持,促进建设用地等困难的解决,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并为项目后期管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组织好、实施好各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更大作用。从今年开始,力争通过3—5年时间,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厅发展计划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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