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1-10-09 12:42: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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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办水保[2010]10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申报指南

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四)可研已批复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可研批复期满五年仍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例外)。

二、申报范围

(一)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6省(市);

(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自治区)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发水保项目申报分省控制名额见附表。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或其他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

(2)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长江黄河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万亩,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东北黑土区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万亩;

(3)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程度不低于70%;

(4)单个项目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长江黄河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万亩,东北黑土区原则上不低于3万亩;

(5)坡改梯和林草措施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长江黄河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东北黑土区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

(6)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设计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2008)等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7)建后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

四、扶持标准

农发水保项目为“民办公助”性质。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用于项目区基本农田、坡面水系和山丘区经果林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建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每平方公里不超过15万元控制。地方须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山西、江西、湖南、四川、陕西、吉林、黑龙江7省为1:0.5,内蒙古自治区为1:0.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农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农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至省级(农垦总局)水利、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水利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并按照附表中的控制名额,确定2011年度申报项目,行文上报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附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此外,还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水利部。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与水利部将予以退回。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下载: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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