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2011-10-09 12:03: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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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有关省农业(农牧、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水产)厅(委、局):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1]8号)要求,我部研究提出了《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请各地按照储备指南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部发展计划司及相关行业司局审核储备。拟申请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请于6月30日之前报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根据《全国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批稿)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一、项目储备重点

  (一)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项目

  1.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点)对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农业野生植物,建立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点),保护其生长环境,防止非法采集或者生长环境被破坏。

  选项条件。①保护区(点)野生植物天然生长状态和生态环境状况相对完好,面积至少能够满足野生植物正常生长和自然繁衍的最低需求。国家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已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具有明确的保护区域。保护区(点)批复单位应依法确保保护区(点)土地不受侵害,并指定具体的管理单位和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安排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建成后日常运转的工作经费,负责保护区(点)的维护运行及科研服务,确保保护资源不灭绝、不丧失。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选择建设一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点)。保护区(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区(点)生态系统、气候类型、环境条件应具有代表性;农业野生植物居群较大或形态类型丰富;农业野生植物具有特殊的农艺性状;农业野生植物濒危状况严重且危害加剧;远离公路、矿区、工业设施、规模化养殖场、潜在淹没地、滑坡塌方地质区域或规划中的建设用地等。优先支持建设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处于濒危状态、亟需保护的重点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核心区(隔离区)和缓冲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隔离设施(围栏等)、警示设施(标志牌和警示牌)、看护设施(瞭望塔、看护房、工作间、工作道路等)、排灌设施以及配套设备(GPS仪、生物显微镜、摩托车等)。

  建设标准。依据《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建设技术规范》(NY/T1668-200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环函[2009]195号)。

  2.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项目。对我国农业野生植物的地理分布、生态环境、保护价值、濒危状况等信息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农业生物资源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选项条件。①项目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为全国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优势科研单位,具有学科和区域代表性。②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③有一定的试验研究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④依托单位能够保障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国家和区域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预警中心(站)。国家级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预警中心依托中国农科院建设。区域农业野生生物资源监测站依托长白山区、大别山区、西南山区、武陵山区、武夷山区、秦巴山区、西北草原区等区域农业科研院所建设。

  建设内容。重点改造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业务用房,完善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配备野外调查和监测检测仪器及设备。

  3.外来物种监测评估项目。对拟引进和潜在的的外来物种,从种类、分布、传入途径、适生区域、危险程度、造成损失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开展调查及风险评估,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系统,为外来物种管理提供为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选项条件。①项目建设单位为全国或区域外来物种监测单位优势科研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监测工作。②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③有一定的监测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④依托单位能够保障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拟依托中国农科院、中国水科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地方优势科研单位,在北京、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重庆、新疆等省区市,选择建设一批病虫草类外来物种监测评估项目。在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北、广东省,选择建立水生动物类外来物种监测评估项目。在北京建立陆生动物类外来物种监测评估项目。

  建设内容。改造农业外来物种监测业务用房,完善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配备野外调查和监测检测仪器及设备。

  4.农业生物资源鉴定评价项目对含有优异基因、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发掘,对水生生物物种实施司法鉴定,开展人工驯养繁殖研究,为农业生物资源保护提供支撑。

  选项条件。依托优势农业生物资源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有一批长期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研究的专家队伍,技术力量较强,在农业野生植物图谱和基因克隆研究领域研究基础扎实、优势明显,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拟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基因资源鉴定评价项目,分别依托北京、吉林、郑州、杭州、上海、长沙、呼和浩特、广州、青岛等地区优势农业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承建。

  建设内容。主要改造实验室,建设温室、隔离网室、苗圃、抗病虫鉴定圃、人工气候室、组培室、晒场、资料室和工作间,配套生理生化分析设备、品质分析设备、基因扩增设备、DNA检测设备、超低温冰箱等必要仪器。

  (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项目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区域,分别划定国家级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防止非法捕捞或破坏。

  选项条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批准,地方级保护区已经保护区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或具体承担保护区管理职责的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拟从已认定待建的及将认定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中,选择建设一批国家级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优先支持建设濒危程度高、具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国际影响、对国家生态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建设内容。建设管护设施、科研监测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办公及附属设施等四大设施。①管护设施,主要建设保护管理站、围栏或浮标、界碑界桩、交通设施、巡护执法设备、防火设施设备、野生生物保护设施等。②科研监测设施,主要建设科研中心(站)、定位监测点等。③宣传教育设施,主要建设宣传场馆、宣传牌等。④办公及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建设标准。依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组织建设。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建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选项条件。已经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情况较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基础较扎实的省份开展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承担所申报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至少2年以上(2009年1月之后)。保护区已制定明确的保护规划、具体的管理制度,开展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相关宣传教育、调查监测以及救护保护物种、渔政执法等工作。保护区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拟从已认定及将认定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选择一批进行建设。优先支持建设海洋类型、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以及具有独特生物特征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设施。①管护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及工作路、围栏(浮标)、界碑界桩、巡护车、执法船艇、增殖放流站(台)等。②科研监测设施,包括观测站(监测点)、生态观测仪、GPS定位仪、照相机、摄像机等。③宣传教育设施,包括宣传牌、展示播放设备等。

  建设标准:保护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通过设立界标的形式标明边界和核心区范围。应建设必要的道路、码头(海洋)等停泊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设施以及巡护执法设备。保护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增殖放流站,设立观测(监测)站点,配备基本的监测设备,具备值班条件,每个观测站点面积应控制在50平米以内。可根据需要建立宣教场馆,设立宣传牌,配备必要的展示播放设备。

  二、储备项目资金来源

  农业生物资源保护项目均为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筹措解决。地方配套投资原则上由省级政府为主安排,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县(市)政府可安排适当配套。

  区分东、中、西部地区,对国家级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区(点)项目,以及农业生物资源监测、鉴定评价项目,中央拟按照项目总投资的70%、80%、90%予以支持,其中,对中央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予以全额支持;对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项目,中央拟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60%、80%予以补助。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分利用科研单位现有科研用房和设施设备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合理测算项目投资。一般情况下,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总投资不超过600万元,保护点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地方级不超过600万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左右;农业生物资源监测与鉴定评价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三、储备数量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点),每省申报储备数量不超过6个。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每省申报储备数量不超过3个。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截至2010年底经农业部公布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超过15个的省份(含15个),申报储备数量不超过3个;公布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在9个至15个之间的省份(含9个),申报储备数量不超过2个;其他省份和海区局申报储备数量不超过1个。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外来物种监测评估、农业生物资源鉴定评价等项目,由各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报储备。

  四、储备时效

  截止目前各地已申报但未批复的农业生物资源保护项目,请按照本指南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申报储备。如今后发布新的项目储备指南或申报通知,按照新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按照本指南要求需要报送我部储备的项目可以随时报送,不设定具体的起始时间,当年储备未安排投资的项目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原则上储备时效为2年,超过期限的重新申报。拟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须于当年6月底之前审批完毕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要求

  (一)依据规划。要以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类型、区域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求,结合规划实施进度与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精心谋划组织,做到成熟一批、储备一批。凡不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不予储备。

  (二)提高质量。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的项目不能进行储备。要对建设用地落实、规划报建、环境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具备建设条件。

  (三)按照程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以计划(基建)字号文件报送发展计划司和相关行业司局审核。请在申报3份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网上填报信息与纸质文件材料一致。我部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及各地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安排年度投资。


下载文件:  农办计〔2011〕4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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