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总结、验收的通知
2011-10-09 16:44:05 来源:
各盟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直属科研院所及有关部门:
为掌握“十一五”期间全区社会发展科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升民生科技水平,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全面做好“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面总结的通知》(内科发[2010]47号)要求,现对“十一五”期间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对2009年底前结题的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通知如下:
一、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总结工作
(一)盟市科技局负责对各盟市承担的“十一五”期间的项目进行总结。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十一五”期间的项目进行总结。
(二)总结的内容包括:重大科技项目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标准、专利、著作、人才、获奖等),经济社会效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情况,技术市场交易情况,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以及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体制改革与政策,知识产权与科技奖励等方面情况。
总结要求图表与文字并茂,要分析提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的成绩和效益,对区域以及行业和产业所产生的作用,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要求文字材料与电子版本同时报送。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内蒙古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二、验收2009年底前结题的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2009年底前结题的自治区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进行验收计划的制定,同时准备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验收原则上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的方式进行。
(一)验收方式
拨款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中拨款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考虑只提交项目结题技术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总结的技术模式、社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科技厅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二)具体要求
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合同书所签订的条款内容,进行项目验收申请(见附件)。拨款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三)验收时间
项目单位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出申请,文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验收工作于2010年底前完成,每个项目的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项目结题技术报告一式二份(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于2010年12月20日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号科技大厦A座6楼社会发展科技处,邮编:010010
联系人:李孔燕 闫树国
联系电话:0471-6293960 6286873
E-mail: lkynmg@163.com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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