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10-09 16:39: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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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六条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  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验室近三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以上,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且有科技成果得到应用或推广。

  第十一条  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600万元,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企业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依据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由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一式五份,报市科委。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且一般由列入国家级或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中的高层次人员担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聘任,任期为三年,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级和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以外的成员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复。

  

  第六章  考核、评估与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的。

  (二)学术委员会一年以上不召开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未支持,造成重点实验室难以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三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开展学术交流及对外开放交流情况、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以及规范运行与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考核并在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并视情况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所得和科技成果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及科研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第三十七条  依托于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依托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第三十八条  依托于企业的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依托单位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依照相关规定加速折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津科基[2003]1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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