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2011-10-09 16:37: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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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按照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成云副省长在四川分会场讲话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减负办〔2010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按照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成云副省长在四川分会场讲话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 2010266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一是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二是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三是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重点部门,要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切实开展对行业和所属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1)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2)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3)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4)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5)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大力宣传中央和地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将取消、免收、减收、缓收等涉企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各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督促优惠政策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控制对企业三检行为。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管理,认真检查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二是认真对照《四川省省级部门2010年涉企检查计划》,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三是严格规范对各种产品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服务和收费过高的问题。

    (五)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的审计制度,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治理机制。

    二、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

    (一)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减负办全面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组织协调,并做好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检查总结、信息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专项治理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和总结等工作。

    (二)全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 2010266号)安排开展工作。行政事业收费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经营性收费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

    (三)各级减负办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工作。

    (四)由省纠风办牵头负责监督检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由省经信委、监察厅、法制办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已公布的省级部门涉企检查计划。

    (五)各级减负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工作。

    (六)省减负办负责全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7月启动,到20101231日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安排及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安排部署(730日前)。

    各市州、省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成云副省长在四川分会场讲话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各市州、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并于730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省减负办。

    (二)自查自纠(81-831日)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8月底以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含统计表),报送省减负办。

    1、全面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市州减负办要认真梳理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认真清理涉企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检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严厉纠正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加重企业负担情况和根源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

    (三)检查整改(91-1110日)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对保留的、取消的、减低收费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要在媒体上向全社会公示。各市州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是对所涉及的企业反映强烈问题治理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省减负办将在各地、各部门检查整改的基础上,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11月中旬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推广和宣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总结报告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安排部署情况、工作措施、工作内容、取得的效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20日前报送省减负办。省减负办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组织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一是做好国土、住房与建设、交通、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有关规定,重点做好中小企业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要针对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和分析,提出从源头上、制度上标本兼治的措施和办法,以点带面,努力使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省减负办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建立专项治理情况信息交流制度,省减负办不定期编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通报全省交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联系人:赵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附表:1、市(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2、省级部门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表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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