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2011-10-09 16:2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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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0]300号)和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0]300号)和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调整林业贷款项目建设内容和计划外落实贷款的,均需按规定程序上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调整报告,上报调整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上年度已批复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本财政年度内落实贷款的;实际贷款额超过下达的林业贷款项目计划的;当年已向国家申报但未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属于林业贷款2010年重点扶持范围的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和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各地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应明确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及落实情况、调整项目确定的依据和原则、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并提报本地区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
    二、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只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2010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备案表(附件2)和2010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余额中央财政贴息备案表(附件4),其它材料由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保存。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和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同时,深入细致地做好林业小额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跟踪了解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林业小额贷款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效益。
    三、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注意事项
    贴息范围及贴息率:根据有关规定,2010年中央财政对2008~2010年林业贷款余额和2009年10月~2010年9月新增林业贷款(以下简称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3%。各地2008~2009年度林业贷款余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09]1771号文审核结果及各地实地核实情况确定。
    材料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贷款单位提供的2009年10月~2010年9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银行结息清单、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证明、2010年采取一年一贷方式且有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续贷承诺函、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经认真审核后,逐项填列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件1),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林业局;由林业主管部门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申报网址
http://211.167.243.145。 市财政局、林业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连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贷款单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于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各一式2份。
    四、全面加强贷款余额项目的管理。在对贷款余额的存续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后,上报《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余额项目备案表》(附件3)及《2010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余额备案表》(附件4)。
    五、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并深入实地进行核实,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凡不符合贷款贴息范围、材料不全、申报程序不规范或上报不及时的,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2.2010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备案表
             3.201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余额项目备案表
             4. 2010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余额项目备案表
             5. 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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