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设立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复函

2011-10-09 16:2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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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鲁文函〔2010〕112号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自2008年年年底,我厅开始启动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制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
鲁文函〔2010〕112号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自2008年年年底,我厅开始启动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制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暂行办法》,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公布一个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生态区的整体性保护。
    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价值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文物古迹密切结合,集中展现了邹鲁文化产生、发展、传承的历史轨迹,全面而生动的展现出邹鲁文化所特有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内涵。创立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把代表邹鲁文化的思想、风俗、教育、科技、建筑、音乐、雕刻、方言、菜系、手工技艺等表现形式发扬光大,对保护邹鲁文化的起源地,全面真实的体现邹鲁文化的精神内涵,彰显邹鲁文化独特魅力,增强中华民族文化一体化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经组织专家对当地文化生态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充分论证,曲阜市、邹城市已具备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条件,因此,省文化厅同意设立“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请曲阜市、邹城市按照《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认真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推进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并为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专此函复。

附:《山东省文化厅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山东省文化厅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自我省开展创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暂行办法》等文件和规定精神,依据自身地域文化特点,因地制宜,深入细致地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积极上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论证,省文化厅确立你市所报的邹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我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进一步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及保护实验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指导意见。
一、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特别是对能够直接反映邹鲁文化精髓的重点项目要进一步挖掘、整理、保存、保护和传承发展。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
二、确立实验区核心保护空间,筛选项目建立支点。要选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文物古迹密切结合的区域,如三孔、孟母林古建筑群区域,建立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在城乡选择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民俗村落等支点。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个邹鲁文化民俗馆、博物馆,使其成为解读、展示邹鲁历史文化的重要平台。
四、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为依托,建立起邹鲁文化社会教育传习机制。要与教育部门相配合,将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教学内容,编入教材。在专业传承和社会普及结合的基础上,使邹鲁文化得以全面的传承和弘扬。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到当地的民风民俗中去,在各种民俗活动中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和交流活动,提高当地群众保护文化遗产意识,提高当地群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引导当地群众自觉践行非遗项目中蕴含的良好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通过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提高当地群众文明素质,增强和谐观念,提高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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