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等《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函
2011-10-09 16:2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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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市科技局,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
各市科技局,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详情请参见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网页http://www.cncbd.org.cn/web/NoticeDetail.aspx?id=728。 请各市科技局组织辖区内承担“重大新药创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并抓紧时间填写有关申请文件(见附件);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国家综合性新药研究开发技术大平台(山东)课题共建单位并汇总有关申请文件;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山东省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参与单位并汇总有关申请文件。 请各市科技局、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有关申请文件汇总后于2010年8月25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系人:郭怀芳 仲浩 联系电话:0531-82629660 附件: 申请文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0年8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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